南京审计大学分党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09浏览次数:2912文章来源:云顶集团yd1239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审计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分党校的工作,逐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党员发展质量,现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审计学院分党校作为校党校的分支机构,隶属于学校党委领导,由二级学院党总支承办,是各党总支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 分党校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因时制宜、因材施教,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和全体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第四条 分党校要贯彻落实校党校关于开展党建研究、党员干部培训和党员教育、入党发展对象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保证培训教育的质量。加强基层党建工作交流,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3--5人),其组成人员在党总支委员、兼职组织员和支部书记中确定。
第六条 分党校设校长1名,原则上由主办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兼任,设副校长若干名,由主办二级学院党总支非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和组成分党校的其他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第七条 分党校下设办公室以负责分党校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包括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和管理秘书。
第八条 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分党校组成人员的变动应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教学和科研
第九条 分党校要根据学校党委和校党校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分党校的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规范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分党校教学工作包括党员培训、干部培训和入党发展对象培训三个方面。
第十一条 党员和干部培训。根据党委和校党校的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对所辖单位的全体党员,学生支部书记和兼职组织员等干部进行教育和培训,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职业道德、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与培训。确保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新党员和在中学阶段入党的新生党员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二条 入党发展对象培训。按照《党校(分党校)入党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大纲》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使发展对象进一步熟悉并掌握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党员应具备的条件,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三条 分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网上学习与面授讲座相结合和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第十四条 分党校要加强所辖部门内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分党校的校长和副校长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与专家到党校讲课。
第十五条 分党校要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结合所在部门特点,鼓励和引导师生积极开展党建课题申报和理论研究。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分党校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做好每学期的工作规划、培训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校党校备案。
第十七条 分党校要认真做好培训班的管理和考核工作,针对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学员做好日常考核和实践环节的认定并于结业考试前报校党校汇总,校党校统一组织考试和统一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分党校要完善规章制度、考核办法和考核成绩等档案管理,同时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分类建立培训档案,做好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校党校根据培训任务、培训人数将培训经费划拨至各分党校,各分党校也相应配套部分经费。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将分党校工作纳入各党总支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每两年组织一次分党校工作专项评估,并对分党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校党校对表现优秀的入党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给予表彰奖励。凡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培训纪律且学习成绩优异(考核成绩位列各分党校前3%)的学员,经分党校推荐、校党校批准后授予党校“优秀学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党校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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