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学院、部门、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学院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研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支持二级单位做好每年度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月活动及日常的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工作;组织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和支持隐患整改。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挂靠实践实验教学中心)和安排实验室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成立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
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设施和环境建设,制定或细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方案,制定实验操作规范手册,落实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安全准入制度等。各二级单位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明确建立单位、实验 室两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和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师生三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要安排一位领导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重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人;实验室师生是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安排至少一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规程必须安放在仪器旁,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避免因误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由学院保卫处统一配备。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管理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七条 各实验室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要充分考虑室内的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实验室的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院的相关用电规定,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 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二) 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院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三)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 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明示;
(五)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院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危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等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应当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六) 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七)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吸烟、烹饪、用膳和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八)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九) 实验室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规范处置;
(十)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一) 实验室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等安全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保卫处和设备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 根据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营养保健待遇;
(十三) 各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第十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 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 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五) 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尤需注意;
(六)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七)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较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护措施;
(二) 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实验室一层(底层);
(三) 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遇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
(四)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进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奖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协调单位。每学期组织1次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向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
(二) 各单位、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须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备查;
(三) 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各单位应每月组织1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检查和督查记录需存档备查,对需要学院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报告。
第十三条 奖 惩
(一)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院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践实验教学中心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